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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盗版的亲们,你们再也不能为所欲为了!

本文作者:Dr.2 2014-09-05 11:06
导语: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进行判决,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的著作权。微信盗版判例一处,会给微信公众号们带来什么影响呢?

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进行判决,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的文章改头换面在自己微信上推送(未注明真实来源,而是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用老百姓可以理解的话说,就是盗版了,然后被抓了。

微信公众号盗版的亲们,你们再也不能为所欲为了!

最近Dr.2陪家人一起看《离婚律师》,里面有好多狗血的东西,但是也给不少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那么此“微信盗版”判例一出,将对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行业生态产生巨大震动!因为判例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以后遭遇此类侵权的同学们,请与判例对比后直接与侵权方联系,协商无效可以起诉,而且律师都不用请,连法庭调查和质证都省了,只要打开手机,证据就在上面,有发布时间,有阅读数量,有侵权事实和侵权主体。因此证据确凿,半天就能直接宣判,恐怕这些流氓们都要颤栗了!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为什么要盗版?

众所周知,新媒体包括运营微博和微信,走的是粉丝路线,希望可以有精确到达、快速传播和病毒营销的效果,那么拥有更多的粉丝和影响力(两者往往互为因果),将是一切商业模式启动的基石。那么如何获得粉丝呢?购买僵尸粉只能糊弄冤大头,尤其最近企鹅家公布了阅读数量,让一大批到处鼓吹的大V们现了原形!

所以只能用发布精品文章的办法来吸引粉丝了,可是很多拥有“互联网思维专治各种不服”的同学,你要让他去上台“白惑”,给不明真相的群众洗脑,绝对一套一套的,你若让他写点“言之有物”的东西,几篇还能对付,但是要长期坚持地这样干,那跟要他的命差不多了!

所以这批人基本上走的就是所谓聚合媒体的策略了,到处搜寻文章,然后稍微改改或者不动,将其直接放上自己的公号,隐藏来源与作者,或者用一个虚假的来源来掩耳盗铃。Dr.2的许多文章也被20个左右的公号或网站盗版过,注明的来源千奇百怪,有的甚至写文章来源于互联网,这样就能免责了吗?怎么不干脆注明,文章来自地球,你们来自猿猴(禽兽)呢?

但其实Dr.2是一个受益者,就像没有盗版也没有微软的今天一样。如果没有这么多小伙伴一起推广,不可能半年之内在圈内获得如此的影响力,所以我一直心存感激,但是正是基于此,才有必要提醒大伙,重视版权问题,不要给自己埋地雷!

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与争议层出不穷,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比如今日头条遭到中国多家媒体的质疑,搜狐公司宣布对其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目前不知道是在走程序还是已经庭外和解;而最高人民法院就央视国际状告土豆网侵权案等一批热点案件举行典型案例通报会,土豆网擅自提供热门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的点播服务,被判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8万元。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互联网版权的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哪些免责、抗辩?搜索引擎类平台涉及侵权行为如何判定?是否有例外呢?互联网独特的“港湾原则”是什么呢? Dr.2尝试来学一下池海东,进行说明。

《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指出:如何界定侵权行为,以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3种方式。侵权行为可分为4种类型,Dr.2这里主要介绍两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剽窃或擅自使用他人网络文学作品。这类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发表权、复制权和署名权。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此行为侵犯作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而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指出: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是《条例》还包含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港湾原则”等可以免责的条款。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

2、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同时既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理由,主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包括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等等。

港湾原则,又叫避风港原则,当船只在海上遇到了大的风浪,它们可以就近驶向一个安全避风的地方。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当时的判例来源于某个著作权侵权案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如果其拒不删除,则判定侵权。如果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随后“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处。

法律条文比较枯燥,我们来看几个判例。

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提出诉讼,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方面称,这件事的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2007年7月,对于持续两年半的国际唱片公司诉搜索公司百度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IFPI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0年3月5日和3月12日,土豆网相继凭借“避风港”原则胜诉了《魔术奇缘》与《活碌碡趣事》两场知识产权纠纷。

由此“港湾规则”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红旗原则:即如果侵犯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那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移除侵权信息,就算著作权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是侵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看一个判例:大百科告苹果获赔52万。

法院认为,用户在App Store购买并下载的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经鉴定为侵权应用程序。即使该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鉴于苹果公司参与了涉案应用程序的开发审核过程,对应用程序进行了挑选并独自决定了其在App Store上的分销,同时在销售收益中得利,事实上与第三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大百科全书52万元。由此可见,APP Store的经营模式无法适用“港湾原则”,应履行“注意义务”。因此从去年下半年以来,苹果加大了阅读类APP的审核力度。

本文作者Dr.2,微信号:13406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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