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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取缔一锤定音,投资者、发起方、交易所如何处理后续风险,保障权益?

本文作者:陈伊莉 2017-09-04 17:37
导语:各类ICO项目主体纷纷表达接受监管的态度。作为普通法律人士,我们希望能从现有法律角度,为各类ICO参与者提供一些关于后续处置的理性建议,以期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ICO取缔一锤定音,投资者、发起方、交易所如何处理后续风险,保障权益?

雷锋网按:本文授权转载自公众号肖飒lawyer,作者肖飒。肖飒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原标题为《停止ing的ICO项目,风险处置手册》。

9月4日下午,央行在其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并提出了监管要求。

各类ICO项目主体纷纷表达接受监管的态度。作为普通法律人士,我们希望能从现有法律角度,为各类ICO参与者提供一些关于后续处置的理性建议,以期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合理保护投资人权益,平稳妥善处置风险。

已募集比特币,未发行代币者

已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尚未发行代币者,请将募集的币,发还原参与人,一一核对,防止出现漏还。

如签署电子合同或书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履行违约责任。请注意,我们曾多次提醒,“政策巨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因此,合同中必须约定,出现“监管政策变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双方或一方可解除合同,不再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义务”,不知道贵司法务人员有没有听进去,有没有落实到纸面上。

另,分清代办平台的“私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投资”,而是多为VIP营销,对于所谓私募项下达成的合同或事实合同关系(用行为达成的合意),应当审查“人数是否在200人以下”、“是否不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的条件”等等。

已完成募集和发行“原生货币”全流程,但封存未使用者

对于已经完成ICO,但尚未启用“募集代币换法币”的发行方而言,我们建议如下:

(1)发还募集的比特币等;

(2)收回发行的原生代币,已上交易所的,另行处理。

(3)主动披露项目真实性相关的信息,例如:发行方现状(未出国&未边控)、项目进度、项目资金来源(必要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运行现状等。

(4)清理旧合同,将原有参与人中普通自然人逐步友好协商下“清退”;

(5)对区块链应用项目可行性进行再论证,由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同时提示项目失败风险。

(6)签署新合同,寻找专业投资人或PE、VC,与合格投资机构签约;

(7)处理善后其他事宜。

已完成全流程,且代币已上交易所

除却签署六项缓释措施外,代币已上交易所的,请及时停止交易。在保障投资人利益前提下,借用上市公司“私有化”流程,对于各方有妥善交代,保障参与群体情绪稳定,让监管机构放心。

项目发行方及其董监高,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方式,规定某一时间前,以某一价格回购某代币,代币持有人自愿申报,在一定时间节点,统一签署合同,统一办理公示手续。对于不愿意被要约收购的持有人,可以采取单独谈判的办法,一一签署个性化合约。总之,不能让参与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已完成全流程,项目已开启,已将部分代币换为法币

已经使用代币利益,将其兑换为法币在国内使用者,处理难度陡升。我们尝试给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出具审计报告,每一笔钱的进出都干干净净;

(2)公示相应文件:审计报告全文、项目进展全貌;

(3)准备详实的区块链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签约订单复印件;

(4)就项目真实现状,向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汇报;

(5)在各方监管机构指导下,积极参与自律组织;

(6)引导代币参与人稳妥退场;

(7)其他能够自证清白的措施。

国际化项目的特殊性

对于某些国内发源,迈向全球的ICO项目,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参与人避免频繁携带资金、代币出境,以免被误伤。

发源于海外,到中国境内开展ICO的项目,建议关闭会议营销、微信营销等公开宣传。

同时,国际化项目要注意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工作,避免法律风险。

综上,实事求是,妥善解决问题,少谈些态度,多考虑些实践中的周全操作。

ICO接受监管的态度值得肯定,我们更希望参与人、发起方、第三方平台能够理性对待,稳妥处置,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在积极接受监管的同时参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项目停止公告怎么写?

ICO监管风向的已然明朗,针对ICO发行主体、ICO众筹平台(第三方代办平台)的停止公告,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做出几点提醒,仅供参考。

监管者的目标是“稳妥处理风险”

ICO的“公开性”和“低门槛”,让普通金融消费着疯狂入场,一个一个“造富神话”拔地而起,人们在高回报面前,在此失去克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博傻”,风险积聚,易产生涉众事件。

此时,监管机构释放信号,市场收到信号,那么,如何积极回应监管,表明态度?

我们赞同市场主体,尤其是ICO发行主体、ICO众筹平台“停止”与原生代币发行、宣传相关的活动。

在停止公告中,应当提及“如何妥善处理现有参与人的诉求”,包括是否可以兑换、提现,是否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给予补偿等,让广大ICO参与人做好心理预期和给予及时帮助。

建议专门设置“业务停止公告解答客服”,对于老百姓的询问、要求进行回答、回应和疏导,保障其知情权,减少涉众事件的发生可能性。

国际化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不建议出境

由于ICO是舶来品,链圈、币圈的一些人认为ICO属于国际化项目,寻找下一个政策凹地,准备迁徙。

我们建议,在停止业务公告中,不宜对一国监管政策作评价,也不宜在非常时期,到境外大肆宣传ICO项目。

由于ICO的公开性、涉众等特点,可能一些项目发行过程中伴有非法经营,甚至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如果实际控制人出境,可能会被误认为“潜逃”,影响恶劣。

停止公告虽为单方行为,但“禁止反言”

为争取同情或“示弱”,某些停止公告列出多项“承诺”,很多承诺都用了“任何”、“随时”、“实时”等词汇,建议慎用。

我国法律对于单方允诺行为给予确认,一旦单方允诺成立,则不能因为对象不特定而收回承诺。

这也暗含了中国哲学中的“月满则亏”,建议将多种可能性考虑在内,避免出现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影响ICO参与人的信心,导致其非理性维权。

停止公告不是廉价的检讨书

停止公告不是致歉信也不是检讨书,是给ICO参与人、有权机关的一个官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建议少写ICO发行方的辉煌历史和荣誉等,表达积极配合监管行动的态度;如有可能,将自身项目进展信息和资金流向做成附件,挂在停止公告之下。自证清白,由各方监督。

同时,积极表明愿意清退代币及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约谈和管控。

对某些代币交易所,应主动披露是否有资金挪用等情形

根据我们多年办案经验,交易所类案件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因此,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关键。

建议代币交易所在停止业务公告中,附交易所规则、合同模板、审计报告,表明自身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没有参与币值下跌时的“分成”等。

如上就是我们给ICO从业机构的几点建议,业务停止公告是对监管和市场的回应,需要认真对待,不要草草了之,将信息充分披露,让各方都心中有数,风险不要积聚,逐渐缓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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