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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合排序互联网基因,构建“互联网+持牌金融机构”模式

本文作者:AI金融评论 2018-12-16 23:16
导语:随着稳金融的推进,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和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 雷锋网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研讨会上,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南京

随着稳金融的推进,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和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 雷锋网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研讨会上,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创新发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教授陆岷峰提出,2019年将是构建互联网金融新秩序之年。互联网金融已经从无人管、无人爱的“野孩子”正向有规矩、有目标、有定位的“好学生”转变。

重新组合排序互联网基因,构建“互联网+持牌金融机构”模式

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仍不能过于乐观。雷锋网了解到,陆岷峰一共指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存量风险还未释放结束。比如P2P网贷行业,截至2018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181家,已经连续有4个月没有新平台上线,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5245家,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合计待还本金总量为8111.94亿元,实现了机构、待收余额双双大幅度下降。虽然P2P网贷平台只有1100多家,但是约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存量平台银行存管并未成功实现白名单银行存管并全量上线,存量待收资产质量风险还没有全面出清,少数头部平台仍然保持待收余额持续增长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与风险源不断以变异形式持续出现,如校园贷、现金贷、套路贷、ICO、ST0或变换外依或变异新的品种进行诈骗或暴力催收等,五花八门的互联网金融传销更是治理对象中的“牛皮癣”,对社会的稳定、对投资人的影响仍有极大的危害。

第三,全民办金融的伪文化仍然深度影响着众多投资人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者。金融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行业或职业,金融确实是一种高盈利模式,但由于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具有高风险性,且有很强的法律边界和极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者才能从事,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对金融风险必须抱有敬畏之心。而当今后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众多从业者或从业机构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头脑中只有“金融=盈利”的逻辑,结果不但没有实现盈利初衷,最终不少落得血本无归甚至是牢役之灾。

因此,他对于2019年必须建设的互联网金融新秩序,提出了六条建议:

(1)互联网金融准入新秩序。凡是金融就应该纳入监管,凡是申请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就应该对其实行前置审批。目前互联网小贷、互联网支付等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了前置审批制;P2P网贷虽然目前提出来的是备案制,基于网贷行业目前复杂性及风险还未得到彻底出清的现状,无论最终是备案制还是审批制,一定会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才能出台最终准入方式。

但有一条是必须的:即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必须实行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涉众投资的金融业务更要实行前置审批。

(2)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新秩序。就是要构建以省一级为监管主体、以从事互联网金融法人为监管对象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同传统金融相比重要特征是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这与以行政区域设置的监管体制又是相矛盾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局进一步明确的区域监管的责任,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属地责任,如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区域分割监管势必削弱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可行的办法是积极构建省一级人民政府下辖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以省级地方监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压实属地责任,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以法人为监管的主体原则。同时可以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行业自律体系辅助监管,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管理。

(3)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新秩序,就是要确立以持牌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主要载体地位。以工具形式+金融的不只是互联网,还有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但过去过多嵌入非持牌金融机构当中,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事实证明,这种科技金融化产生很多金融与社会问题,比如基于金融科技的“校园贷”“现金贷”等。

因此,以互联网等为核心的金融科技应该全部嵌入到持牌金融机构主体当中,即构建“互联网(金融科技)+持牌金融机构”模式,实现科技去金融化,提升金融科技化,这样既利于科技服务于金融,同时更有利于实现有效的金融监控,维护社会和金融的稳定。

(4)互联网金融生态新秩序,就是要对互联网基因进行重新组合排序。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中,应该大力发展互联网小贷。解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仅仅靠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远远不够,互联网小贷作为有场景、有技术、有风控、有资金的重要融资渠道,很好的耦合了民营中小微企业“短、小、频、快”的融资需求。互联网小贷综合了互联网工具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引导体制外资金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工薪阶层、可以有力地解除当前线下小贷公司的发展困境且监管可控。可以预计,2019年互联网小贷在规范管理的基础,将成为传统金融机构之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对于互联网支付,应大力围绕广大百姓用户“吃、穿、住、行、用”等消费场景的支付需求,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对于P2P网贷,应该实行待收余额与实收资本比例的杠杆控制,即借贷余额不能超过网贷平台实缴资本一定的比例范围,有步骤地控制网贷行业的超常增长。

(5)互联网金融产品新秩序。就是要对互联网金融衍生出来的所有产品要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该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合法合规说明等材料交由相关机构进行产品备案,在“监管沙箱”里获得认可后方可进行推广,这种方式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产生的违法违规产品扼杀在源头、苗头、萌芽状态,驱使互联网金融机构提升专业度,进一步保护和维护投资者利益。

(6)互联网金融文化新秩序。就是要确立只有具有从事金融基本条件的主体才能从事金融业务的理念。初期的互联网金融无门槛准入让部分素质不高、动机不纯、专业不强的微观主体进入这个市场,形成的后来互联网金融市场一度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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