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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Fintech研究中心:行为监管、监管科技推动现金贷有效监管(附28页报告下载)

本文作者:陈伊莉 2017-11-28 21:40
导语:报告共分为六个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视角下现金贷的基础理论;国外发薪日贷款的经验借鉴,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四国;我国现金贷的法律依据与监管动态等。

雷锋网按:本报告图片源自公众号众筹金融研究院。

近期,现金贷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1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东教授撰写的《现金贷行业发展与监管建议研究报告》正式发布。据了解,杨东教授还是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首批青年长江学者。在他看来,现金贷一刀切”不可取,应推动行为监管和监管科技的共同发展,对现金贷进行有效监管。

据雷锋网了解,该报告共分为六个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视角下现金贷的基础理论;国外发薪日贷款的经验借鉴,主要分析了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四国;我国现金贷的法律依据与监管动态;我国现金贷的问题透视;我国现金贷的监管目标和理念,以及监管制度的建议。

以下为发布会演讲与报告节选,雷锋网作了不改变原意的编辑:

要想获得完整28页报告的朋友,可以关注公众号@AI金融评论,回复“人大”获得。

一、正视现金贷需溯源互联网金融源头

首先,应树立从全局上把握现金贷问题的观念。我曾多次参与央行、银监会等机构关于P2P监管办法体系的讨论。要妥当处理现金贷问题就需要追根溯源地考察我国金融历史的演变和脉络。为什么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和现金贷的问题如此受关注?本质上是因为中国并不是一个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如果重庆没有在2011年给阿里巴巴发放网络小贷牌照,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所以,我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源头有两个,一个是支付宝,一个是网络小贷。

支付宝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网络担保问题,网络小贷解决了互联网跨区域放贷。以此为基础的支付和小额放贷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重要基础。有观点认为2013年的余额宝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拉开大幕,这是不准确的。支付宝、网络小贷才是互联网金融爆发的起点。所以,我们今天不要把网络小贷当作洪水猛兽,网络小贷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源头和滥觞。

二、现金贷运作机理及域外经验借鉴

其实现金贷也一样,我国现金贷概念跟国外Payday Loan有很大不同。通过调研和国外的比较,我们课题组将现金贷范围界定在5000元以下,1年内的小额无担保的信用借贷。但需要注意,在中国还有以上5000元以上的网络借贷,很多平台个人授信可高达2~3万元,在其中包括消费金融产品,甚至现金贷产品。此种现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对中国缺乏信用卡的客户对于消费金融的需求出现的。这种模式满足了没有信用卡的客户需求,而且这个需求不仅包括消费金融的需求,还包括没有消费场景的需求,所以它的需求量更多元。我们可以从现金贷的场景区别,从资金流向、人力成本、风控等方面与消费金融区别,但具体的产品是往往是不可完全区分的。

现金贷其实在中国近代就出现了。晚清民国对于流民、贫困人群当时就有这样一种类似现金贷的模式。当时对数额较小、时间较短的借款,专门在折子上打上一个印子,叫“印子钱”。时至今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小贷是不容忽视的爆发点。

从现金贷的运作机理来看,其无非是包括:利率、期限、额度、目标人群四个要素。首先,现金贷的特点是高效率、高利率、高风险、低门槛的“三高一低”的特点。现金贷借款比较便利,而且还能完善征信体系。征信的缺失是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一个重大的缺陷和不足,通过现金贷对底层数据的收集和积累,是完善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否则,仅凭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基于大数据的个人征信体系,弥补市场的空白,服务我国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转型。

为借鉴国外经验,我们课题组前往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与包括FCA等监管机构和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进行了深度交流。英国限额模式非常值得借鉴,英国规定了现金贷的费息上限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此外,英国的措施还包括不允许重复借款、要求平台数据共享等风控措施。在我研究的重点领域——众筹,其中的一个基本的机理就是对最高投资金额进行限制,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和市场风险匹配的完美的结合,我们也在配合央行做一个大数据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课题。我们认为,这个角度如果能实现突破,对整个金融监管实践乃至金融监管理论体系都会有巨大影响。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理论,即高风险的产品不能匹配给普通投资者和消费者,但是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能会改变这样的模式,而我们法律监管还是按照传统思路,这是不合时宜的。

三、行为监管、监管科技实现现金贷有效监管

互联网小贷的确是有其独特价值的。我国银监会通过负面清单规范P2P业态的方法是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的,采取备案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来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来说可能是更合适的。对于现金贷的监管也可以借鉴P2P的监管方式。

其他包括适当的牌照发放、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第三方核查等建议我也提过很多次。但重点还是在于通过技术驱动监管,通过智能化的风控体系防止多头借贷、恶性借贷问题,建立反欺诈的体系。还可以通过多层次的借款模式来防控风险,比如对2000元以下的、30天以内的微额短期产品;5000块钱以下12个月以内的微额分期产品,采取不同的利率和还款期限。

此外,还有高度重视资金端的监控。监管要令行禁止,但不能把所有的资金端都堵死,尤其是如类似ABS这样的创新的直接融资模式。我参与了2012年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权的ABS。消费金融证券化或类证券化模式,对于解决这小微金融的融资问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金融平台的资金端问题是非常好的创新模式。这样创新模式应该坚持,而不应该被一刀切的禁止。总而言之,希望金融监管尽可能少“一刀切”,而应该多采取行为监管加上技术治理即RegTech(监管科技)的方式去实现有效监管。

现金贷行业发展与监管建议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在分析目前现金贷行业出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我国现金贷的准入管理

建立适当的现金贷准入标准,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文,明确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放贷人的监管主体与监管依据,对市场进行有序监管。实行现金贷持牌管理,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完善现金贷信息披露,监控现金贷资金来源。

第二,构建技术驱动型的现金贷风控机制

借助信息工具规制金融风险。通过人工智能审核放款,智能风控反欺诈和多头借贷,大数据征信与传统征信相结合完善现金贷风控体系。

第三,明确现金贷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利率等监管标准

  • 借款额度:现金贷借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25%-50%,微额短期产品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微额短期分期产品借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 借款期限:微额短期产品借款周期限制在30天以内,长周期、额度更高的纯信用贷款品种最长不超过1年。

  • 借款利率:对于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内、分期金额在5000元以内、借款周期不超过30天的微额现金贷品种,考虑适当突破36%的年化利率红线;考虑微额短期产品每日收费不超过1%。微额分期产品每日收费不超过0.3%。现金贷平台收取的总费用不超过借款本金的50%,用户债务总额封顶在本金的1.5倍。

第四,加强现金贷的个人信息保护

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现金贷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五,规范现金贷催收手段

制定现金贷催收规范和标准,治理暴力催收行为以及扶植阳光催收企业。人大Fintech研究中心:行为监管、监管科技推动现金贷有效监管(附28页报告下载)

人大Fintech研究中心:行为监管、监管科技推动现金贷有效监管(附28页报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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